代位继承 转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入死亡的。被继承人的遗产由其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制度。代位继承的必备条件:(1)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2)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3)被代位人必须末丧失继承权。被代位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4)代位人须为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包括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亲生子女;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的养子女等。(5)代位继承须发生在法定继承中,遗嘱继承不适用代位继承。进行代位继承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代位继承人无论多寡只能继承他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2)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3)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法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转继承是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取得遗产前死亡,由他的继承人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我国继承法中对此虽无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仍予承认,继承从被继承入死亡时开始。然而往往由于某种客观原因,使继承人尚未分得遗产就已死亡,那么他应当分得的财产就转移到另一’卜继承关系当中,若他死前米留遗嘱,则由他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来继承他应当分得的遗产。在转继承关系中。未能分得遗产就已死亡的人是被继承人。实际接受遗产的人是转继承入,转继承的发生以被继承人和被转继承人均已死亡为条件.在这一点上,转继承与代位继承很相似,因而二者容易混淆: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主要区别:(1)交代位继承中,被代位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在转继承中.被转位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任何一种继承人,如: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2)在代位继承中。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在转继承中,被转位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3)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转继承人可以是被转位人的任何一个继承人。(4)代位继承只存在于法定继承中;转继承既存在于法定继承中,也可存在于遗嘱继承中。
(5)代位继承权为代位人的权利,代位人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为一次继承;转继承实际上是就同一财产“生连续的两次继承。

  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义务人
代扣代缴义务人是指按税法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代替税务机关向纳税人代扣代缴应纳税款的征纳方式。代扣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代扣代缴税款并按期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汇总缴纳代扣代缴的税款。代收代缴义务人是指代替税务机关代收税款的单位。

  代收代缴税款与代收代扣税款是有区别的:代扣代缴税款是支付某款项时代扣对方应缴纳的税款,代收代缴税款是收取某款项时另外代收对方应缴纳的税款c代扣代缴义务人和代收代缴义务人都是代替税务机关进行征税的机关,他们必须依法代扣代收,对有隐瞒、截留或者动用代扣代收代缴税款行为的代缴人,都应按《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给予相应处罚。